鸿永景德镇陶瓷艺术馆资讯:两前,我认识一位画家此人画山水画,而且画得不错后来他突然就消失了我一直深感奇怪没想到,前几天我应邀到北京荣宝斋参加活动,竟意外地与他相遇了谈到他的神秘失踪,他说:别提了,我把自己给卖了,卖给了一家公司我还有卖身契呢!当日下午,我随他走进了他的工作室(某公司为其提供的一间房子)落座之后,他从一个皮夹里掏出了他的卖身契给我看,原来是他与某公司老板签署的一份协议,上面是这样写的一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约如下条款:甲方:北京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身份证号乙方:山东济南画家张某某,身份证号第一款:甲乙双方自愿签定三合同,三间甲方付给乙方60万元资金,第一付给30万元,乙方必须交给甲方80幅高质量作品,不得应付。
质量不高的作品,甲方可以拒收。
如完不成数量,甲方每幅扣除l万元。
第二甲方付给乙方20万元,乙方必须交给甲方120幅作品。
第三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乙方必须交给甲方150幅作品第二款:乙方的一切销售权属于甲方,价格完全由甲方制定,乙方没有任何销售权不管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如发现乙方擅自卖画,每幅扣除5万元第三款:甲方负责乙方的宣传包装、组展、销售等等。
这位画家告诉我,公司付的钱是逐减少,而自己给他们的作品却是逐增多他们对他的作品价格也同样逐提高,完全以赢利为目的,他们利用手中的资金、关系、权力等对他进行包装画家推算,这两公司在他身上至少赚了两百万元画家卖身,这是个新事物,据说这事北京有,上海有,广东也有,不少地区还不在少数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个新事物?我倒觉得,这件事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这张卖身契对于一些没名气、没市场,但是有水平的画家有一定的帮助,起码能让他们旱涝保收,拿上固定收入在成名之前帮一下,不啻于帮画家平稳度过了他的青春期这对于画家和投资方是双赢的但是,这个合作应该在合理、友好的前提下进行,像上面提到的这位画家,尽管有了固定收入,但他实际是被雅拘(文稚地被拘留)了,像拿工资的囚犯一一须服满三刑期!这种合作就很不愉快,也不利于画家的艺术发展特别是给画家规定上缴任务,更有悖于常理创作不是挖树坑,有力就行创作是需要灵感和激情的,过度要求数量,只能得到应付之作。
不会有好作品出现最糟糕的是,一些老板雇用画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他们不分好歹地包装画家,炒作其价格,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泡沫名人,这就贻害无穷了:一害市场、二害艺术、三害消费者(贺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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